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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商標法》修正案已生效,這兩項新制度快來了解一下!

來源:admin  發(fā)布日期:2023-04-24  瀏覽:772



今年2月初,于202223日頒布的韓國《商標法》修正案終于生效。最引人注目的修正內容包括引入的部分駁回復審制度,該制度適用于202324日或之后提交的商標申請。預計這些新條款將使申請人的注冊過程更加方便,并增加他們以正確的方式獲得權利的機會。

今天小微就帶大家了解下這兩項制度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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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部分駁回制度


國商標修訂法引入了部分駁回制度,規(guī)定在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結果中,只有部分指定商品有駁回理由的情況下,只對該指定商品作出駁回商標注冊的決定。

修改前,在商標注冊申請中,即便是部分指定商品存在駁回理由,整個商標申請均會被整體駁回,因此申請人為了獲準未被指出駁回理由的其他部分指定商品,只能刪除被駁回的指定商品,或者進行分案申請。


但是,隨著部分駁回制度的引入,對于在商標注冊申請中沒有被指出駁回理由的指定商品,申請人無需另行采取應對措施即可對該商品獲得注冊。只是,對于僅對部分指定商品有駁回理由的商標注冊申請,只有在駁回部分指定商品的決定確定之后方可作出公告決定,因此對未指出駁回理由的指定商品欲快速獲得注冊,依然可采取刪除修改或分案申請等措施。此外,隨著部分駁回制度的引入,可以僅針對被判定為駁回的部分指定商品提出駁回決定不服審判請求,而且對2個以上指定商品提出駁回決定不服審判的案件中,也允許對部分商品提出撤回審判請求。


復審制度的建立


韓國商標修訂法還引入了復審制度,以此來針對采用指定商品范圍的限縮等措施即可克服駁回決定的情形,向申請人提供了提出再復審請求的機會。

此前,對于商標駁回決定,除了提出不服駁回決定審判請求之外,沒有其他克服駁回理由的手段,因此即便申請人僅希望作出單純刪除被指出有駁回理由的指定商品的情形下,也只能利用審判途徑解決。

但是,隨著復審制度的引入,申請人無需對駁回決定提出審判請求,今后可采取提出復審的同時提交修改文件的應對方法。復審的請求期限與不服駁回決定審判相同,同樣可在收到駁回決定副本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請求。只是,已經(jīng)基于復審作出駁回決定或啟動駁回決定不服審判請求的情形時,不可再提出復審,并且針對國際商標注冊申請案也不適用該復審制度。



以上就是小微對韓國《商標法》修正案中新引入的兩項制度的介紹。通過此次韓國商標法的修改,商標申請人的便利性和權利確保的機會有望進一步增加。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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